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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如有大陸繼承人 繼承遺產有否限制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三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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